为了满足施工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作,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部分工作量对外分包,但是分包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将损害建设方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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