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种类繁多,为了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正确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和规模,可从不同角度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4、恢复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二)按投资作用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1、生产性建设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
(2)农业建设。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地质普查、勘探建设等;
(4)商业建设。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2、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
主要包括:
(1)办公用房。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
(2)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
(3)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
(4)其他建设。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三)按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
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如下: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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