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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与行业准入

作者: 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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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个类别,一般可分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设有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等36个类别,一般可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序列资质只授予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主体不在建筑资质的授予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具备资质要求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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