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还需要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单位。营业性爆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高低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非营业性爆破单位不分级。每一资质级别都应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而且应在和资质等级相对应的从业范围内从事爆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