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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7-13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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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用于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主要指标。

  2)项目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

  3)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专项计划。

  4)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

  5)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估算。

  2、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施行。

  3、项目部应对项目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如下:

  1)明确各岗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和权限。

  2)落实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必需的各种资源。

  3)对项目参与人员应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工作能力。

  4)对与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信息进行管理,保证内部与外部信息沟通的有效性,保证随时识别到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5)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执行。

  6)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项目部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7)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4、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环境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记录和保存检查的结果。

  5、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对环境管理不符合状况的处理和调查程序,明确有关职责和权限,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产生环境影响并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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