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针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的承包单位重点检查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