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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造】和消防施工中消防安全结构和检查内容

作者: 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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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改造】和消防施工中消防安全结构和检查内容是必须要知道的: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
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有安全总监的单位,安全总监可以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改造】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消防经理人、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专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5、专职消防队
5.1  下列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改造】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1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大型钢铁冶金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5.2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建筑、车辆装备、器材和人员配备,以及执勤训练管理应符合《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6、微型消防站
6.1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在建成后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6.2  微型消防站站房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改造】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4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6.3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
2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7  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5%。志愿人员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应迅速集结,组织人员疏散并参加初起火灾处置。
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应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外,还应建立工艺处置队,负责配合灭火救援力量处置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9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消防安全联防成员单位应当选择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初起火灾处置熟练技能的人员作为联防人员。联防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副组长由联防小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可以实行轮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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