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审批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告知承诺的范围、条件、事项、程序,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各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范围:
(一)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国家安全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采用“标准地+承诺制”供地模式,对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的相关事项,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
(三)无欠费失信黑名单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各市区规定时间内对保证金、工伤保险、市容规费、资金到位等费用进行承诺。
(四)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清单化管理的承诺事项,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各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2、办理流程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5、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6、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7、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申请人对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
2、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
3、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4、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三)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条件、申请表单及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限时出具行政审批决定。
4、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5、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6、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行业监管部门。